记者从衢州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共同下发的《关于印发〈衢州市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看到,该《办法》适用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聘用的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返聘人员)。
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以本单位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为基数,按本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难以确定月劳动报酬的,可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休返聘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在给退休返聘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劳务合同。劳务合同解除、终止的,用人单位须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退休返聘人员在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及国家和省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据了解,《办法》出台后,连同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将对衢州市各类用人单位聘用的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的劳动者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该《方案》去年就把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就业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
衢州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副主任胡英认为:“这一创新举措,降低了企业用工风险,缓解了招工难,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会深受企业和劳动者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