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中国劳动学会薪酬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做客凤凰网职场频道,就在大学毕业生遭遇就业难题的情况下,大学生应该如何正确处理薪酬和劳动权益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以下为本次访谈的文字实录:
主持人:您看现在就业越来越难,有很多的单位比如说实习的期间不会给薪酬,甚至于出现了零薪酬,甚至出现了企业不给薪酬大学生也去工作的这种情况。这种现象您是怎么去看待的?
苏海南:首先这种做法不论是用人单位把大学生引进来,进一步签合同,实行无偿的实习使用,以及大学生自己零薪酬去找一些单位去实习,这种做法总的我觉得是不对的,不当的,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当然可以理解,有些大学生是急于找到一个单位,或者是急于找到一个能够让自己实习,学知识长本领的地方,先有一个落脚的地,这种心态我表示理解。但是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值得的。那么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说,如果是这么做,应该说这个是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的。
假设我们说实习,大学生如果是到机关事业单位,短短的实习半个月一个月,不是承担相当分量的原来应该由这个单位其他正式人员承担的工作,只是在旁边,跟着这些老师,这些前辈,学学机关事业单位是怎么运作,怎么管理,企业是怎么管理,怎么经营,这种情况不付薪水还基本还说的过去。
但是现在实际情况是什么呢?刚才说到的,有些新闻媒体,特别是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他是两个月、三个月,甚至是半年,让大学生到那儿去实习,而且让这个实习的大学生,承担原来由他们单位正式职工,应该做的一些工作。比如说今天上午,某个电视台台的实习大学生,是当主持人来采访我,他说已经三个月一分钱都没给,这个是肯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这是从单位来说。
因为这种案例,在去年,我记得是在麦当劳,广东等地方,就是长期使用大学生打零工,不付薪,或者付很低的薪,他的理由就是大学生还没有毕业,所以我跟他不是劳动关系。但不管你是劳动关系,还是非劳动关系,如果你使用了人家的劳动,甚至于让他充当了填补了,你本正式职工应该做的一些工作,就应该是付薪的。
你像我们单位,也时不时的招聘一些大学生参加我们一些科研项目,一些社会咨询项目,那是都要签劳务协议的,都是要付薪的。因为只有这样做,你才能够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民事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尽的义务的,而且特别是现在关于这种形式,从大学生来说,国家已经有政策,叫做“准就业制度”,见习制,实习制。
这种制度的安排,它是这样安排的,就是用人单位你不把大学生作自己正式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使用他,但是要给一定的报酬。所以用人单位来说,他不必要承担一个正式招聘人员人工成本的费用,又有人帮他干一部分活。作为大学生来说,我有了实习的地方,学了知识,长了本领,又获得了待遇。所以我想大学生如果是零薪酬就业,最好是放弃,或者是不要做这样一个选择。要选择就走国家政策规定的准就业制度,那种制度安排的就业,那种见习和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