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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事故责任,自己承担属违法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19-07-01 浏览

  单某和同乡3人一道在某建筑工地务工,负责垃圾清理。工地与单某的合同中约定,务工人员出现任何伤亡事故,所有责任自己承担,工地不负赔偿责任。2018年1月5日在拉运建筑垃圾时,由于车上的石块滚落砸伤左脚,造成脚趾骨折,住院治疗20天,后又回家养伤三个月。单某要求工地支付务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和陪护费共计30122元,但工地只支付了医疗费,其它费用不予支付,于是单某来到崔村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

  法律分析: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中,单某签订的合同确有“在务工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务工人员自己承担后果,工地不负责赔偿责任”条款,但是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禁止性规定,该约定不合法,应为无效条款。工地应当以单某提供的票据和证明支付单某因受伤所致经济损失。经崔村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调解,工地同意一次性支付单某30000元,单某如期受到了这笔人身损害赔偿。崔村法律援助工作站提醒广大务工人员,一定要仔细审核合同,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