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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7种特殊情形为何仍属于工伤?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19-07-08 浏览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公司农民工赵某在工作期间不幸触电身亡。而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却没有考虑其年逾六十五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职工”要件,仍判令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请问:这是为什么?

  读者:王琳琳

  王琳琳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出于对特殊人群的劳动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伤待遇有着一些特殊规定。

  就本案所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六种:一是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离退休人员返聘也能享受工伤待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是在外学习伤亡也能享受工伤待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规定:“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是挂靠者聘用人员受伤也能享受工伤待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构成工伤。”

  四是为排除自然灾害,临聘人员也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是国家机关聘用人员也能享有工伤待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中指出,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人员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是出差死亡原因不明也能享受工伤待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