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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口头辞退 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权?
作者:admin 来源:辽宁职工报 日期:2019-07-11 浏览

  今年6月,我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单位没有出具书面离职文件,没有办理书面离职手续,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依法维权?

  ——锦州职工王某

  ■政策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还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案例分析:

  2018年5月,王某和锦州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3年,工资每月5000元。2018年11月,该公司人事和直接主管领导找到王某,告知其由于不胜任工作岗位,被公司辞退。王某于次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但公司一直没有出具书面辞退文件,也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王某在申请劳动仲裁败诉后,向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庭开庭审理,双方和解结案。

  原告诉认为,劳动仲裁认定原告自动离职,没有采信单位口头辞退原告,该劳动仲裁裁决错误。请求判决被告单位和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是自动离职还是被单位解雇,主要涉及的是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采信了原告的陈述,认为被告单位的人事和直接主管领导口头辞退原告的行为,代表公司的辞退行为。被告单位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反驳证明,公司人事和直接主管领导的口头辞退不代表公司的行为。

  最终,双方和解处理,鉴于王某的入职时间是2018年5月,离职时间是2018年11月,工龄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