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遭遇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随着复工复产的持续推进,劳动者也迅速从“宅”模式切换为“忙”模式,有关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劳动争议也随之上升。
复工后密集加班加点
朱某是镇江市区某餐饮公司的行政人员,2020年春节假期结束后,因新冠疫情防控的需要,直至3月中旬,公司才接到政府通知,可以恢复营业,在此期间,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支付朱某的工资待遇。恢复正常营业后,公司要求员工每周多工作1天、每天延时工作1到2小时,用以冲抵疫情期间未提供劳动的工作时间。朱某难以适应公司如此密集的加班安排,感到很疲惫。5月上旬,朱某提出辞职,公司虽同意其辞职,但要求朱某要么补足受疫情影响“欠”下的工作时间,要么退回疫情期间公司支付的工资报酬。多次协商,双方争执不下。朱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依法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4月份加班工资1200元。
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六种情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复工复产后,用人单位能否强制员工补足受疫情影响而“欠”下的工作时间。弄清楚这个问题,重点是要对疫情防控期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原因进行全面的梳理、分析。受疫情影响,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一是春节延长假期。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湖北省延长至2月13日)。
二是员工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人员,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施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
三是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延迟复工。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政府对其他企业实施延迟复工的紧急措施。
四是企业因自身原因停工停业。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企业因订单减少、资金紧张等自身原因停工停业。
五是员工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政府采取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等措施,导致员工无法按时返岗工作。
六是员工主观上拒绝按时复工返岗。对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员工却以疫情防控为由,不愿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复工,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
“欠”下的工作时间能否强制补足
那么,复工复产后,用人单位能强制要求员工补足因受疫情防控影响而“欠”下的工作时间吗?
1.对于春节延长3天假期(湖北省14天),该段时间是国家统一放假,相当于免除了员工的工时义务,故不存在需补足未提供劳动的工作时间问题。相反,如果企业因工作需要在此时段安排员工工作,则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报酬。
2.对于被依法实施隔离或医学观察,导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应按员工正常劳动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或观察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员工,企业按照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隔离或医学观察这个期间,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停工期间,故不可以要求员工补足未提供劳动的时间。
3.对于政府实施紧急措施导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可以参照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停工期间工资待遇。此情形属于政府采取的强制性紧急措施,员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并非本人原因所致,而且,政府要求企业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待遇,此种情形下,不可要求员工补足因疫情影响而欠下的工作时间;如企业安排此类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
4.对于企业因自身原因停工停业,导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需根据企业执行的不同工时制度加以区分处理。如果企业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则要按规定标准支付其停工停业期间的生活费,不可强制要求员工恢复生产后补班;如果企业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由于该工时制度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具有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特点,如果企业停工停业正好处在批准的综合计算周期内,则可将停工停业时间作为员工休息时间纳入周期之中,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此种情形下,是允许用人单位要求员工事后补足工作时间,但补班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综合计算总的工作时间,超出部分即为加班时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5.对于疫情防控需要导致员工无法及时返岗工作,或返回后按要求被隔离观察的,属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精神,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此种情形属于疫情防控的特别需要,不属于员工本人原因,不应要求员工事后进行补班。
6.对政府已解除紧急措施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已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员工却以疫情防控为由不愿复工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应视为其“未正常提供劳动”,在企业已明确通知上班而员工却未按要求到岗,且正常享受工资待遇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在恢复工作后企业可以安排该员工延长工作时间。
综上分析,只有正确区分员工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原因,才能决定是否安排员工补足因疫情欠下的工作时间,切不可随意以停工期间单位支付了工资待遇,就强制要求员工加班加点。
本案中,朱某所在的餐饮公司应属于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延迟复工的情形。公司支付了朱某停工期间的基本工资,但在朱某提出辞职时,要求朱某补班或退还该期间工资待遇,缺乏法律依据。公司安排朱某每周多工作1天、每天延时工作1到2小时,属于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受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影响,娱乐、餐饮、商场等行业受到了较大的冲击,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但共抗疫情,必须依法抗疫,才能有效解决好促进企业发展与保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