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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关系逃避经济补偿,没门!
来源:江苏工人报 日期:2021-05-25 浏览

  日前,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劳动关系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在变更劳动关系主体要同时索取经济补偿金。同时也警示一些企业,企图通过变更劳动关系来逃避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做法行不通。


  2010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王某一直在扬州一家专卖店从事导购工作,未曾更换过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但劳动合同主体先后经历三次变更,直到最后的某商贸公司。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亲属关系,三家公司住所地均在同一地点。王某在商贸公司工作至2019年5月初,后王某以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至2019年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而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商贸公司不愿承担王某原先签约公司的经济补偿,王某便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某有三次劳动关系变更的事实,但都不是王某个人的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故在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王某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定,最后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商贸公司支付王某2010年至2019年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