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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在一个外包项目结束后,需要更新简历、配合面试才能进入新项目工作。一名外派工程师因未更新简历被开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司未尽到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以劳动者拒绝提供新简历为由将其解聘,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技术工程师刘晨的工作模式为:“一个外包项目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后进入下一个外包项目。”当他所在项目历时两年半结束后,公司要求他提交新的个人简历、配合面试进入新项目工作。因刘晨没有提供新的个人简历,公司决定将其解聘。
刘晨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晨的诉讼请求。
员工因不服从安排被开除
2020年4月20日,刘晨进入公司工作,并担任技术工程师职务。当天,双方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7000元,其中基本工资2800元、岗位工资2100元、绩效工资2100元。
同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晨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职务调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精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其所从事的项目或业务已经完成,公司尚无新的项目或业务安排其工作;其因绩效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从业务、项目上被退出或主动退出等。刘晨应接受公司对其所作出的工作、学习、休假安排,否则,视为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安排其待岗、进行学习培训或休假的,公司有权按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对其工资作出相应调整。但是,当公司有条件安排其在业务相关项目上重新工作或其经考核合格后在相关项目上重新工作的,公司将从正常工作开始之日起向其正常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标准将体现其工作绩效。
2023年1月20日,公司决定解除与刘晨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刘晨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3次并扰乱工作场所秩序,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作出的岗位、工作内容等安排。因刘晨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将其解聘。刘晨觉得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他经济赔偿,于是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未更新简历是解雇原因
仲裁裁决公司向刘晨支付2023年1月3日至1月17日工资差额7.3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5万元,驳回其他请求。他不服该裁决,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刘晨称,2022年12月底,公司通知他应项目要求需在12月30日前撤场,并通知他可以自行找工作,同时多次告知他需向公司提交最新的个人简历,便于公司向他推荐新的项目。刘晨觉得,当时处于年底,如果公司给他找的新工作在其他城市,他没法去,故没有提供新的个人简历。另外,他在原项目继续出勤不属于扰乱工作秩序。在此期间,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应予补足。
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等证据,证明其与刘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晨的工作模式是“一个外包项目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后进入下一个外包项目”,因此,更新简历、配合面试从而进入新项目工作是合理的工作安排。刘晨在原项目结束后,拒绝进入公司其他任何项目工作,违反合同约定及公司制度规定,构成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公司的合理工作安排。
公司还称,其要求入职两年多的刘晨更新简历,从而了解、掌握其工作情况以及其服务项目的情况,这一行为本身未超出合理工作安排的范畴。公司通知刘晨在限定时间撤场,居家等待安排,此后又多次要求刘晨提供新的简历以便客户审核、安排他去新项目,但他一直未提供新简历,该情形应视为不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他的拒不退场行为应视为扰乱工作场所秩序。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公司将其解聘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转移用工风险行为不妥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该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该解除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经查,刘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派往公司所承包的项目工作,在项目结束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直接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安排工作内容。
但是,公司要求刘晨提交新的简历以供其向客户投递,此种行为系代劳动者找寻新的工作机会而非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合理的工作安排,公司未尽到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以刘晨拒绝提供新简历为由将其解聘,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刘晨据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应当予以支持。
公司负有为其安排工作岗位的义务。因公司原因导致刘晨无法提供劳动,公司应当支付刘晨2023年1月1日至1月2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综上,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刘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万元、2023年1月1日至1月20日工资差额972.83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总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武丽君律师认为,用人单位通过外派形式安排劳动者至其他单位工作,当某一外派项目结束时,理应继续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并安排工作。用人单位通过重新考核或代劳动者找寻新的工作机会等方式规避前述义务的,属于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转移至劳动者承担,此举明显对劳动者不公平。
(为保护职工隐私刘晨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