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19年9月,我入职山东一家公司担任片区经理兼某校区校长并签订《保密协议》,工作职责包括校区管理、日常教学、招生等。关于《保密协议》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条款。
2023年3月,我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6月,公司分三次向我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3000元。同年8月,公司又分四次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4000元,并且要求我立即停止从事竞业限制行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5年3月并赔偿公司损失。但公司支付的补偿金明显低于我离职前的工资标准。
请问,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条款,离职后是否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青岛 王女士
为您释疑
王女士您好!
您在原公司的岗位属于高级管理岗位,工作中能够接触和掌握该公司大量的学员身份信息、教研信息、教学内容、管理模式等经营运作信息及技术秘密,符合竞业限制的岗位要求。虽然《保密协议》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条款,但这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您离职后的两年内您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如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未实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经济补偿,则劳动者构成违约,应停止从事竞业限制行为,必要时还要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尽管“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理应属于司法解释中“未支付经济补偿”的一种情形,但司法实践中,审判机构普遍认为用人单位低于法定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当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通常对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在此种情况下,单方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属于劳动者违约。
如果您认为该公司向您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明显低于您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建议您立即和原公司协商,要求其尽快补足补偿金,并在协商过程中向对方加以时间限制,例如“如果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补足,双方竞业限制条款解除”等,注意保存证据,以便保持一定的主动权。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刘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