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分站

您现在的位置:高校招聘网 > 新闻资讯 > 劳动法规 > 内容

保险代理人的劳动权益为何不保险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19-06-12 浏览

  随着社会消费水平提高,风险保障理念深入人心,保险市场倍受人们青睐。在庞大的保险从业队伍中,保险代理人规模成爆发式增长。近期本刊《记者出击》采访的三位投诉人遭遇表明,保险代理人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那么根源何在?期望相关行业部门予以重视,为保险代理人的权益“上保险”。

  投诉一

  收入没保障

  魏小姐大学专业读的不是人力资源专业,但是大学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做的是人事工作,因此,她一直把跳槽之后的新工作定位在人事行政方面。今年年初,她看到网上有一家保险公司要招聘人事专员,便有些动心。一方面她觉得岗位与期望相符,另一方面,该保险公司是一家较为知名的企业,无论是发展平台,还是福利待遇,将来应该都有保障。

  出于这些考虑,魏小姐没多想便投去了简历,并且在她自己都觉得意外的时间内得到了企业回复。电话里,公司通知了具体的面试时间和所需注意的事项,一切都和预想的一样。

  然而,在面试时,魏小姐感觉有些特别,按理说,她应聘的是人事专员的工作,应该会有许多专业问题等着她,但现实却是,面试时只简单地互相介绍了一下就算通过了。按照约定,入职后,魏小姐每月薪水为4500元至5000元。

  原本,魏小姐认为钱多少关系不大,做得时间久了会慢慢多起来,但是在做岗前培训期间,她产生了疑问:“我以后是做人事的,可是岗前培训的这一个月里,内容都是怎么拉业务、怎么与客户沟通,还有公司的各种保险产品。”魏小姐觉得这个培训不应该是针对行政人员的,反倒是应该针对外勤业务员。对此,魏小姐曾经向公司提出过疑问,公司的回答是,这是一个普适性的培训,无论是行政人员还是业务员,对于公司的产品都应该有所了解,而且他们这些内勤行政岗位人员,平时也可以兼职拉一些业务,补贴一下收入。虽然心里有疙瘩,魏小姐觉得这种解释也算合理,更何况是免费培训,也就没放心上。

  在培训后上岗不久,公司便拿来一份协议让魏小姐签。她一看是代理协议,顿时傻眼了,明明应聘的是正规的人事专员,怎么就变成保险代理了。这一次,公司解释称,这个协议相当于试用期间的协议,后面做得好会转为劳动合同,主要是企业希望降低用人风险,而且魏小姐如果平时可以拉到业务,也要有这份代理协议,才能进行具体操作。魏小姐说,她可能对代理也不太熟悉,就这么稀里糊涂地签了,也正是这一次草率地落笔,酿成了后面的麻烦。

  入职后的两个月里,第一个月因为基本被入职手续和培训所占用,人事专员的工作,魏小姐一点没“沾手”;第二个月,公司也没有明确安排她做与人事相关的工作,反倒是经常催促她跑跑业务。没什么收获的魏小姐坦言,又浪费了一个月。这些都不足以激化她与公司间的矛盾,真正的导火索是在发工资的时候。魏小姐竟然分文没有,她询问公司,原来承诺的4500元至5000元都去哪儿了?公司这才摊牌,因为她没有拉到业务,因此没有佣金。魏小姐这才醒悟,自己是掉进了“代理协议”的坑,而且因为不是劳动关系,她的收入根本连“底薪”保障都没有,更不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权益。

  投诉二

  医疗待遇没保障

  记得有一年春晚的小品台词是:保险代理人把公司当家,但保险公司把业务员当亲人了吗?这一声感慨同样来自于兢兢业业卖了五年保险的彭女士。

  过去,彭女士一直对有没有劳动关系、有没有社保并不在意。有时候,她甚至认为社保还要承担部分自缴费用,而这些费用还可能被统筹,有些划不来。那句保险代理人颇为经典的名言“社保不保意外”时常挂在她嘴边。所以,在签订代理协议、准备做一名代理业务员的时候,彭女士很乐意接受。

  保险公司讲究访量定江山,要求一日三访。用行话讲:“一日一访就地阵亡,一日两访摇摇晃晃,一日三访黄金万两”。营销员80%的时间用在开拓客户上,经营客户、销售技巧比本身的专业更重要。为了提升自己的访问量,提高业绩和收入,彭女士真的把公司当成了家,每天不是在走访客户的路上,就是在公司。

  卖命工作为彭女士带来了骄人的业绩,也在她的身体上留下劳累的痕迹。长期奔波的彭女士虽然脸上常带着职业微笑,但看上去比同龄人老不少。对于这些,原本彭女士并不上心,直到她身边做了十几年保险代理的同事不幸辞世。

  这位同事平时与彭女士交集不多,但偶有接触。她的离世让彭女士开始关注自身的健康问题。平时不关心,也没觉得哪里不适,真正静下心来反省,却发现浑身是问题。彭女士越想越害怕,放下大部分工作去医院做了系统检查。

  长期劳累的人,多少会有些疾病。“说我保命也好,胆小也好,反正我花了很长时间在体检治疗。”

  因为治疗消耗的时间较长,那段时间,彭女士的业绩受了极大影响,收入也明显缩水。更让她郁闷的是,因为很早知道没有社保,她在公司里买了商业保险,享受待遇时却经常受条件限制。这时候,她才明显感受到没有医疗保险的种种不便。

  “我以前没关注过劳动权益,后来慢慢接触了才感觉到我们代理人和他们有劳动关系的业务员之间的差别。”彭女士说,看病期间没有工作业务,就自然没有收入。看病全款靠自费,商业保险报销理赔门槛高,而且还要走各个流程,只后悔当初“太傻太天真”。

  有过这段经历,彭女士有了找一份新工作的打算。即便新工作也是保险行业业务员,她希望能成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工”。

  投诉三

  岗位没保障

  张先生原先是一名有丰富经验的销售员,以往的业绩不俗。由于产业更新,他所销售的产品逐渐被市场淘汰,于是,他决定换一个有前景的行业去发展。当时,他看周围很多人开始关注养老问题,购买保险产品成为一个重要选择,于是,2018年5月,他跳槽到了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并签订了一份《保险代理合同书》。

  该合同书上约定,张先生作为该保险公司的代理员,每月的业绩需要达到保险公司要求的最低业绩。相比魏小姐幸运的是,张先生的合同书里明确约定了他每月的“底薪”是1000元,绩效报酬根据他实际完成的业务量,按合同约定比例核算。若代理员在1年时间内,有4个月未完成规定的最低业绩,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虽然保险产品与张先生之前销售的产品相去甚远,但他相信,凭借自己多年积累的经验,完成业绩应该不成问题,于是爽快地签下了合同书。

  没想到的是,隔行如隔山,保险产品的销售远没有张先生想得那么容易,光是不同产品之间的细微差别就让他伤透了脑筋,而且,由于他之前销售积累下的人脉大多不涉及保险领域,资源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2018年8月至12月,张先生连续5个月未能完成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业绩,因此,保险公司便依据约定,解除了与张先生签订的合同。

  本来,能力不及怪不得别人,对于解除合同,张先生能够接受。让他难以接受的是,公司与他解除合同却没有任何补偿。张先生记得,在原单位有过同事因为表现不佳被公司解除或者合同到期终止的,但是当时公司还拿出了一笔补偿金给对方,为何他换一个地方做销售员,遇到相似的情况就一分钱补偿都没有了呢?

  张先生因此与公司争执不下,打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为心里没底,他在申请仲裁前,也在多方打听。有的律师认为,张先生与企业已经订立了代理合同,就明确了双方为代理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解除或终止自然都不会有补偿金;然而,也有一些法律工作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跟我说,我和公司到底属于什么关系不能仅凭签订的合同书的名称,还要看工作实质是否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张先生强调,只有标准的劳动关系才有底薪一说。他认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底薪约定,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同意向其发放固定劳动报酬,那么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而非代理关系。并且,在日常工作中,保险公司对他实施管理、还有绩效要求,这些都证明保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其实施具有约束力的劳动制度。所以,张先生还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8000元,并要求保险公司缴纳其入职之日起的各项社会保险金。

  张先生一直说,人家是真派遣假外包,他是真劳动关系假代理。话虽如此,当记者询问张先生认为自己有几成胜算时,他仍然透露心里没底,毕竟,相较于存在劳动关系的保险业务员,保险代理队伍占比更大,且已经被很多人所接受了,要想打破一个行业普遍存在的共识还是有难度的。

  专家观点

  何种用工关系需多方考量

  以上三起投诉,其争议的内容虽有不同,包括薪资、医疗待遇、补偿等,但其考量的根源在于这三位投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公司的说法,他们签订的都是保险代理协议,并非标准的劳动关系,他们所要争取的权益却是依附于劳动关系之上。而投诉人认为,企业是想用代理协议掩盖事实劳动关系。

  对此,有学者认为是保险代理合同,即委托合同关系。只要从事保险代理,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均应被视为委托合同。也有学者结合实际案例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并不必然排除劳动合同关系,还是要从合同主体双方的法律身份、劳动过程、管理监督方式等方面进行判定。

  首先,委托代理协议属于劳务合同: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产生的费用是委托人支付的,委托合同以当事人的互信为前提。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的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力作为一种产品而非生产要素而存在。

  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过程的实现必须同时具备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且二者在实现过程中必须进行合法结合。这是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劳动关系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既平等又不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合。二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劳动者又在人身上从属于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甚至制裁。  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关系到双方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利益意义重大。因此,应当细致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进行确定。

  劳动关系与保险代理关系在法律特征上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从主体上看,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主要是以职工身份从事劳动,除特殊部门和特殊岗位外,一般不作资质限制,劳动者属于单位编制内职工。保险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考核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方能取得代理资格,不属于保险公司职工编制之列。

  从依据的法律上看,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法规而签订的,权利义务集中于劳动的付出(获取)和工资、福利待遇的获得(支出);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是获得(解除)劳动的权利或赔偿相关对应的损失;在合同争议处理上,明确规定需到本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诉。保险代理合同是依据《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签订的,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也只是一方给予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为对方承担经济损失责任;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从取得报酬的方式上看,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完成了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单位的经营成果如何,劳动者都应享受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保险代理人的劳动报酬是按所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佣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自己完成的保费数额,即使代理人的业务下滑,保险公司也无权降低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

  最后,从管理方式上看,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同一单位尽管每个劳动者的职责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都具有相同性,工作中需要互相配合、协作,其管理是有章可寻的。保险代理人拓展业务一般实行单兵作战的形式,代理人可自由掌握工作时间,保险公司唯一能够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业绩,即收取保费的数额。尽管各家保险公司强调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实行早会制、夕会制,强化业务培训,实行团队编制等等,但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