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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应休未休年休假 工资该如何计发?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19-08-28 浏览

  ★案情简介

  王小姐于2013年6月1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在入职该公司前,王小姐在A公司工作了3年,在B公司工作了5年,共有8年的工作年限。

  2016年5月31日,公司决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与王小姐续签劳动合同。离职时,王小姐提出,2015年度其应当享有10天的年休假,2016年度也应当享受10天年休假,其中2015年度只休了5天,公司应该折算1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按照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公司不同意支付,王小姐对公司的决定表示不服,就该项请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小姐在2015年和2016年分别应该享受几天的年休假,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如何折算?

  公司认为,王小姐在2015年6月1日累计工作年限才满10年,2015年度的年休假应该按照5天标准计算,2016年度年休假折算下来只有4天,而且王小姐没有向公司申请年休假,属于放弃权利,公司不应该支付年休假工资。

  王小姐认为,自己在2015年累计工作满10年,应该享受10天年休假,现在只休了5天。2016年度自己未享受当年度的10天年休假,企业应该支付这部分工资。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王小姐2015年6月1日前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5天作为基数折算,即5÷12×5=2.1天,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10天作为基数折算,即7÷12×10=5.8天,2015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7.9天,减去已休的5天年休假,剩余2.9天。根据相关规定须将尾数去掉,2015年剩余2天年休假未休。同理,2016年未休年休假天数为5÷12×10=4.2天,去除尾数后为4天。公司应按200%的工资标准支付2015年2天和2016年4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唐毅律师点评

  问题一:职工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该条款中的累计工作年限是指职工历年来在不同用人单位的累计工龄,并非本单位的工龄。

  问题二:当职工的累计工龄在某一年中正好满足年休假天数调整,当年的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当职工在某一年度内正好碰到累计工龄满1年、10年或者20年时,按照涉及不同年休假基数的天数进行折算后相加得出当年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但相加后不满一天的,不予计算。

  问题三:用人单位规定年休假自动作废的制度是否有效?

  用人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但用人单位仅以职工未申请休年休假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工未休年休假视为自动放弃等情形,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

  问题四:未休年休假工资是按300%支付还是按200%支付?

  当职工离职时出现应休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就意味着300%中包括的100%部分已经在平时工资中进行了支付,因此仅需另外支付200%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