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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我有补偿金吗?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19-08-28 浏览

  老马同志:

  我去年进入一家企业工作,主要从事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工资报酬为6000元,实际上算上补贴加班等,到手有8000多元。现在设备基本运转正常,企业却提出不需要我了,理由是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实际上当时我就签了一个字,合同就被收走了。既然合同到期单位不要我了,我便提出经济补偿问题。单位却称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为给我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请问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读者 小董

  小董: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单位是否需要给职工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如何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另外,劳动合同应该一式两份,单位不给你一份也是错误的,你可以索取。如果双方确实约定设备安装完毕合同终止,你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