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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庆、中秋放假通知及加班费计算标准
作者:admin 来源:51人才网 日期:2010-03-03 浏览
   2009年国庆节、中秋节放假安排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一放假的通知,国庆节、中秋节连放8天:10月1日至8日放假。
    一、放假日程如下:
    10月1日(星期四)
    10月2日(星期五)
    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
    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
    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
    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二、加班补偿标准:
    按照《劳动法》第44条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时,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企业可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五一”的7天假日为例:如果一个企业规定月加班工资基数为2000元,则职工的日加班工资基数为:2000(元)÷21.75(天)=91.95(元)。虽然“五一”有7天假,但是法定假日只有3天(5月1日、5月2日、5月3日),其他4天为休息日,如果不能补休,则应按加班工资基数的200%计算。如果一名职工这7天都加班,加班工资总额应为:91.95(元)×300%×3(天)+91.95(元)×200%×4(天)。
    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具体参见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工资总额的规定是:“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非凡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