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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能以疫情期未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0-04-30 浏览

  我是重庆一家家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因为家装行业的特点,在2020年1月开始,我们公司就没有接到新业务。


  春节后,由于突发疫情的影响,公司一直放假到3月下旬才有部分行政和财务人员上岗。所以,一直到3月底,公司都没有向员工支付1~3月份的工资。


  4月份开始,部分员工以公司在疫情期间未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疫情期间员工是否可以未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重庆:黄岗


  为您释疑


  黄岗您好!


  您的来信收悉。现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您的描述,员工在1月和3月下旬期间,都为公司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故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就包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您所在的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疫情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影响非常大,为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该解答,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在用完各类假期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者劳动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处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的生活费。


  因此,您的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劳动者支付2月份到3月份期间的工资。


  最后,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用人单位确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故您的公司可以积极与劳动者协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让讼争得到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