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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须履行法定程序 老职工应当优先留用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20-06-12 浏览

  职工还有两年不到就要退休了,却听说自己所在公司要裁员。自己会不会被裁?如果被裁,自己又有哪些权益?日前,内心忐忑的钱先生为此向本报咨询。


  据钱先生反映,他在公司做了近20年,离退休已经不足两年。原本以为能安稳地做到退休的他,却突然听说公司要裁员。自从听说了这个消息后,他就十分忧心,甚至出现了失眠。自己虽然工作表现一直不错,但是年纪大了,公司应该希望留下年富力强的年轻人,会不会先裁掉他?他是不是现在就应该找新工作?如果他找不到新工作,那他到退休前的这段日子该怎么过?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大事情”的他很是烦闷。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尹维耀律师表示,钱先生不用紧张,就算公司真的裁员,他也不用担心。首先,公司不能随意裁员。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其次,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特殊人员。《劳动合同法》明确,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最后,有法定情形的人员,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尹律师指出,裁员是有一整套程序的,即使单位履行了相关程序,可以裁员,那么他作为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是应当优先被留用的。例如他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更是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最后还是因为单位原因要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单位是需要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