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加强企业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将企业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企业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加强分类指导,提高企业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
《意见》明确,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探索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方式,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企业实际,企业行政与企业工会应对以下内容开展协商:企业改制、重组、合并等重大改革调整,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变更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职工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企业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等。
《意见》提出,对于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协商事项,企业方和职工方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律师、法律顾问等作为协商代表。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重要事项,当地人社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与同级企业代表组织或本区域、本行业企业代表可以作为企业协商主体开展协商。
企业协商民主采取职工议事会、民情恳谈会、微信等灵活多样的协商制度和形式,不断丰富完善企业与职工沟通协商机制,畅通企业和职工表达利益诉求渠道。坚持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机制,研究解决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方面的普遍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