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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做兼职 单位是否有权解聘
作者:admin 来源:滨海时报 日期:2015-12-30 浏览

  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大,有些市民察觉到一份工作已经承担不了自己的生活开销,所以选择在工作之外再找一份副业,也就是所谓的“兼职”。本报最近接到不少市民反映由于兼职遭遇单位辞退或者约谈的经历。今天的值班热线也特意请来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与大家一起探讨。

  案例一

  责令员工辞兼职 拒不改正可解雇

  市民许先生在某公司后勤部任职,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为了多赚点钱补贴家用,许先生在网上找到一份离家很近,专门为一家企业门卫值夜班的兼职工作。由于该工作比较轻松而且只占用晚上的时间,许先生觉得这和自己在公司上班的时间不存在冲突,于是接了下来。半年后,公司知道了许先生做兼职的事情,认为许先生晚上值班会影响休息,分散工作精力,于是发出一份书面通知,责令许先生在一周内辞去兼职工作,否则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许先生并没有理会公司的要求,仍然坚持兼职。不久之后,许先生真的接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

  律师分析:《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用人单位在适用该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1.确定员工具有兼职行为,并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存在兼职行为,但用人单位无法就兼职行为给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进行证明时,可以适用“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可以给劳动者一个合理的期限,要求该期限内提交停止兼职工作的证明,如果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兼职行为进行核实,并留存相关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员工兼职,就不具有适用该条款的事实基础。

  本案例中,许先生未经单位允许私自兼职,在单位发出责令其停止兼职的要求后仍然我行我素,因此单位要求解除与许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合理的。

  病假期间做兼职 被炒鱿鱼属合理

  案例二

  2011年5月份,杨先生进入一家网络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对于单位开具的工资杨先生也很满意。不过从2013年,杨先生开始持续向公司递交病假单,这种情况维持了近一年多。对于杨先生的情况单位人事部门也产生了疑问,随后开始对杨先生进行调查,发现杨先生在请假期间一边享受着单位给予的病假待遇,一方面还担任着其他单位的部门经理。对此该网络公司认为杨先生的行为涉嫌欺诈,所以直接通知杨先生单位给予其解聘的决定。对此杨先生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只是请了病假,在病假期间担任兼职并未对单位形成影响,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

  律师分析:根据《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教育批评不改正的,可按相关条例给予辞退处理。”本案例中,杨先生以病假为由享受病假待遇,却担任其他公司经理挣两份钱,严重违背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单位认定其严重违纪给予解聘的决定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