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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摊有“风险” “兼职”需谨慎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20-06-19 浏览

  “地摊经济”无疑是近来朋友圈最火的一个名词,各年龄层、各行业的“地摊指南”纷纷出炉。一时间,不少人都在天马行空地设想如何找到适合自己的地摊副业。不过,大家在戏谑调侃的同时,却对其中的法律风险充满困惑。“白天上班,晚上摆地摊”的生活靠谱吗?本期“对话江三角”将围绕如何摆地摊、谁能摆地摊、灵活就业群体兼职中的风险等进行解析。

  地摊不是想摆就能摆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 “地摊经济”成了热议话题,许多人摩拳擦掌,跃跃欲试。不过,地摊想摆就能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创业创新,2017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即,上述摆摊行为无须证照。


  但是,新问题出现了,你知道本市指定的摆摊场所和时间吗?2020年5月25日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指出,推进夜市经济发展,配合属地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科学设置夜市,指导夜市落实管理主体、实施商户自治。支持特色小店开展“外摆位”经营,实施“轻微免罚”制度。可见,“外摆位”不同于个人摆地摊,而是商家对外经营行为。因此,个人摆地摊的口径尚不明晰,建议进一步咨询拟摆摊区域城管部门。


  劳动者:兼职不能影响主业


  面对摆摊的“诱惑”,很多有本职工作的员工也兴致勃勃。新的问题随之而来,员工能否兼职摆地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看待这一问题——


  摆地摊可能是个体工商户的自雇行为,也可能是受雇替别人看摊,下文统一称之为兼职。


  首先,一般情况下,普通劳动者兼职不违反劳动法。如果劳动者是非全日制工,当然可以兼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如果劳动者是全日制工,劳动合同法规定,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要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且劳动者在履行签订在后的劳动合同时,严重影响前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或者被知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


  其次,特殊情形下,劳动者兼职需谨慎。劳动法层面,普通劳动者的忠实勤勉是约定义务。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经法定民主公示程序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兼职,尤其是在外从事与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为禁止性行为,则普通劳动者的兼职行为也存在违法风险。


  公司法层面,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勤勉是法定义务。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等,都属于法定的禁止性行为。


  最后,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兼职中的各种违纪行为。实践中,不少兼职劳动者,并不是因为兼职本身被解除了劳动合同,而是为了实现兼职目的,采取了一些不合规的行为,比如,打着休病假的名义在外兼职,兼职包括但不限于开网店、接私活,更有甚者,在网店售卖用人单位的公共财产,或在接私活中触碰了利益冲突、竞业限制的约定红线,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盈利的工具,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不仅会面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还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损失赔偿责任。

  公职人员:杜绝违规兼职取酬


  2019年,一名自称属于扬州市宝应县的网友“乐乐”在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寄语市长”频道留言咨询公务员利用周末时间送外卖是否违纪的事情,曾引起网友热议。在“地摊经济”背景下,这一话题再度引发关注。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开除党籍处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并明确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


  纵观上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以明确两点:一是一般情况下的兼职且取酬是明令禁止的,但此处的兼职是取其狭义理解,即本职之外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兼任职务;二是仅兼职不取酬,在经批准的情况下,是被允许的。


  规制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的立法本意,一是为了杜绝其两处及以上取酬的现象;二是为了杜绝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的腐败问题;三是为了杜绝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公职人员凭借自身资源,参与经营活动,会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但摆地摊、送外卖,其初衷都是公职人员在微薄收入的基础上,勤劳致富、补贴家用,和立法本意要规制的情形不同。且如果是自雇行为,并不符合上述狭义兼职的定义;但如果是受雇行为,则有兼职之嫌。


  因此,宝应县纪委在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寄语市长”频道的回复是颇为中肯且富有温情的。“公务员如因生活困难,利用周末时间送外卖,原则上不构成违反党的纪律,但作为公务人员应当向组织上报告有关情况,并不得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同时,对于确实困难的公务人员家庭,相关党组织和所属单位应给予关心慰问。”


  灵活就业群体兼职中的风险


  “地摊经济”具有“小快灵”等特点,是灵活就业的首选。而灵活就业群体往往同时打着数份工,本职和兼职的边界原本就非常模糊。对于他们而言,最大的风险是工伤。


  目前,根据本市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但无法自行参加工伤保险。但如果是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则可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劳动者同时在两家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两家单位同时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其在上家用人单位下班途中并赶往下家用人单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到底是应当上家还是下家办理工伤赔付,实践中存有争议。但至少,非全日制劳动者要记牢,各家用人单位应履行的工伤保险义务一定不能少。